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全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颜平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晨曦,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全坤,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上诉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喻宁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薛军
书记员方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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