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执保70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颜平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化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14000元。本院依据(2021)湘09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化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园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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