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颜平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化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14000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化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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