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保32号
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化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化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化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的E区未销售车位31个(编号为:10、11、12、38、39、40、43、44、45、48、49、52、53、62、63、68、69、70、71、72、77、78、81、83、84、85、86、91、92、93、87),查封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