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04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杉木塘。
法定代表人:晏忙生。
被执行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21)湘020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人民币6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