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4民初16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杉木塘。
法定代表人:晏忙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204民初1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经调解结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8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8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