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24民初2330号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虎踞镇峰仙村(原吉祥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肖训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由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谢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