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4民初1644号之一
申请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杉木塘。
法定代表人:晏忙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799390137655137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