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东骏工程有限公司、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3116号之一
原告:湖南东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彭诗皓。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办理法院退费,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被告: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茶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权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湘0203民初31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2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湖南东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25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东骏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告茶陵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25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