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与茶陵县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与茶陵县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5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2705号之二
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祥。
委托代理人胡亮。
被告茶陵县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培文。
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茶陵县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地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84元,由原告大地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