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大湘泽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汇达管业有限公司、湖南金大湘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30民初96号
原告:怀化汇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江锐清。
被告:湖南金大湘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社区向阳财富街H栋707室。
法定代表人:龙丽娟。
原告怀化汇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大湘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怀化汇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汇达管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湖南金大湘泽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汇达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5.00元,减半收取计1932.50元,由原告怀化汇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川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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