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永州中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7944号 原告:永州中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白石山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Q0RX9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中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商厦1230-1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52NF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南竹山组长***装饰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6564611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州中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中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中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中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永州中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名 人民陪审员  刘 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