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青岛时光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914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时光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03361H)。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656461109)。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南竹山组长***装饰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时光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金额943111.5元及利息32041元(以94311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349元,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共11616元,负担执行费11947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14064.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