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3612号
原告:岳阳市迪拜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金虹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099484809F。
法定代表人:范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899号月湖兰亭1号栋301。统一社会代码:9143010075804068XE。
法定代表人:罗陆才,总经理。
原告岳阳市迪拜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诚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岳阳市迪拜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被告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迪拜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迪拜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岳阳市迪拜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