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保1271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899号月湖兰庭1号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罗陆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58904元及其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998.7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3×××XX)。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998.7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3×××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