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极速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初898号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市盘山县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红星建材交易中心5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极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第2、3栋1205、1207房。
法定代表人:何叶。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极速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应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曾海滢
审判员何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