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坪民初0072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银龙。
委托代理人***。
被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伍伶俐。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93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徐琼
审判员谭雄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