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4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曹望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8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8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后又发起一次查,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各一个,冻结期限由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2020年8月20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并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述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发函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0年8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90956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9095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