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0304号
原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楠,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长沙大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黄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因本案未缴纳诉讼费,原告亦明确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并同意该案件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