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福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怀申请长沙福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2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长沙福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3栋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8804332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坚郡、长沙福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坚郡于2018年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