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

***与***、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3民初16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珏晨勇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园基地(长龙街道)长界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诉称,请求判令***、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住院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检查费用共计24216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受***雇请在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承建的润驰国际3号楼玻璃幕墙工程项目工地上做事。2019年1月21日上午,***在工地的货车上卸玻璃进,玻璃突然倒下砸到***,并从车上摔到地面,致***受伤。先后经新田县中医院、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的损伤构成玖级残,以致成诉。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诉讼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湖南省新田县,***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澧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诉讼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均不在澧县,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案情,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和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