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

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与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1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园基地(长龙街道)长界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廖树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718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易超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