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

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2民初1927号
原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园基地(长龙街道)长界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符佳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