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10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湘1103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林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3月0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19年3月12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到有土地登记信息,本案另案予以查封。2019年3月12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有理财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于2019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6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短信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05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4600元。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