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5民初35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6013.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6013.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人民陪审员 兰彩霞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