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复兴一村25号东方现代花园1栋2**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铺寒溪路恒大华府综合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一段176号***大厦22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730室。
法定代表人:采加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宜仓居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村K7地块顶琇国际城C区10幢7层商3号。
经营者:***。
上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升物资有限公司、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宜仓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民初1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予立案。上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芳
审 判 员 刘 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