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初289号之一
原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员工。
第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及第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独立保函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及第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在内的独立保函付款纠纷案件,上述案件与本案之间当事人相同、争议事实高度关联,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京74民初288号原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及第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独立保函付款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74民初28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妍
审 判 员 甘 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