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鼎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6片B6-B7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4839691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鼎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