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鼎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鼎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6片B6-B7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4839691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鼎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