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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医药专修学院、长沙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661号 申请人:郑州医药专修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富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41000006529548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4839691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医药专修学院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并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220600001911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医药专修学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