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3507号之一
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华塘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铺寒溪路恒大华府综合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案,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建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出票人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晓淼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雅萱
书 记 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