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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3507号之一 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华塘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铺寒溪路恒大华府综合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案,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建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出票人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晓淼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雅萱 书 记 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