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3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员工。
第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第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独立保函付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4元,减半收取计8397元,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甘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