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财保645号
申请人:沙坪坝区甲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
经营者:王某,女,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沙坪坝区甲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沙坪坝区甲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沙坪坝区甲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