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489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