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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489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