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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59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80000元,但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39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