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凌志装饰有限公司

***、长***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爱国。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凌志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焦爱国、***、***、湖南凌志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焦爱国、***、***、湖南凌志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温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焦爱国、***、***、湖南凌志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05170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但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焦爱国、***、***、湖南凌志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焦爱国、***、***、湖南凌志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170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