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特23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