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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长***装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8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16986507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鼎泰路195号12层15层16层1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753360190U)。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焦爱国。 被执行人:焦爱国,男,1970年0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07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浏阳市**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MA4LEBTH3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新开村团塘组。 法定代表人:焦爱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装饰有限公司、焦爱国、***、浏阳市**木材加工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焦爱国名下位于浏阳市劳动路001栋-165室及浏阳市淮川办事处劳动路与车站路交叉口的不动产,上述房地产均已抵押他人,本案无益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2执8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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