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17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隆鑫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本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军,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隆鑫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一审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150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015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