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9861号
原告:湖南海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周芳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吴本富。
原告湖南海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4日,原告湖南海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海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海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湖南海铝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