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隆鑫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长某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某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38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吴本富。
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25030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在XXX分行账号XXX、XXX支行账号XXX、XXX支行账号XXX、XXX支行账号XXX、XXX支行账号XXX的账户资金。因本案涉及管辖权问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7日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后,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对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原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据(2021)湘0104民初250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XXX分行账号XXX、XXX支行账号XXX、XXX支行账号XXX、XXX支行账号XXX、XXX支行账号XXX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建科二0二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任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