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隆鑫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3894号之二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对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2)湘0105民初3894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裁定,裁定如下:
(2022)湘0105民初3894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十六行的“25元”应当补正为“6079元”。
审 判 员  李建科
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任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