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3162号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1号。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玲,公司员工。
被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吴本富。
被告:吴本富,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吴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容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