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隆鑫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长某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某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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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5030号之一
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吴本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琼辉,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货款833696.9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4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以778963.51元为基数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365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835840.9元;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长沙绿地海外滩项目S1地块二期二标段(6-8#栋,11-15#栋)塑钢/铝合金门窗工程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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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1、含税合同总价为2841639.09元(含17%增值税);2、付款方式为⑴原告供货后,每月申报一次材料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被告按照铝合金门窗施工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相应材料包干单价的金额的70%支付乙方材料进度款;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被告累计付款至材料结算款的95%;⑷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剩余5%材料结算款作为质保金,第一年材料如无质量问题,被告支付原告材料结算款的2%;待质保期满后材料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被告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被告在30天内无息付清质保金;3、每次付款前,原告需向被告提供真实、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签订合同后,原告即进行塑钢/铝合金门窗的制作、供货。铝合金门窗工程于2019年9月11日竣工,于2020年7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被告为绿地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原被告之间所有的发货记录及结算过程均保留在北京勤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勤哲EXCEL服务器软件V2019(以下简称ES系统)中。该软件北京勤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套餐3正式版给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一账户进行与被告的发货、结算及请款。2021年8月10日,原被告就该项目合同价款在绿地集团的ES系统上进行了结算,确定结算价款为2797143.91元,其中已付货款为1963447.01元。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供货,项目也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被告,但被告经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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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