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隆鑫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长某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0503号之一
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287107XF。
法定代表人:吴本富,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万境财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45元,由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