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隆鑫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长某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05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287107XF。
法定代表人:吴本富,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万境财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北路支行账户(1005********)。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撤诉,现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北路支行账户(1005********)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