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与长某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富洲路98号服务大楼1518室。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镇荷叶坝村金兰锦园工业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生态城南湖路。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在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未按规定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