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博士荣达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6379号
原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巨星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32677665。
法定代表人:田旭。
被告:武汉***达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58189986D。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达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达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达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