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3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
委托代理人朱占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701号。
法定代表人田旭。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2119年7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该案现正在审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XX辉
书 记 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