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18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巨星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田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华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巨星创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杜良忠。
再审申请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华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5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能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法院通知开庭,但因疫情原因公司无法复工也无法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申请人不认可。2.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3.被申请人提交的(2019)湘0104多元调民初5022号多元调解告知书,申请人一直未收到文件,该事实申请人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1.美能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意见或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做出判决并无不当。2.经查一审法院在2019年12月5日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即此时被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美能公司称对此不知情但该理由并不影响上述事实的成立,且一审时美能公司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美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建立
审判员  吴若顺
审判员  曾群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柳明
书记员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