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火炬城MO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100745901372Q。
法定代表人胡斌,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彩领,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天翔,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32677665。
法定代表人:田旭。
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于2022年0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
2022年0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0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01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
2022年0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04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04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629.0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629.0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俊
书 记 员  陈 婕